|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6-0041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编制招标文件,“服务方案”“技术方案”“培训计划”等方案类评审因素该如何细化量化?
答:客观评审因素是可以实现量化的,而主观评审因素不具有直接量化的特点,需要转化成数量、质量、成本、时间等元素指标或者从主观评审因素中提炼重点要素来实现量化,满足可评判、可验证要求。
实践中,主观评审因素缺乏评审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笼统模糊是当下十分严重的实践问题。例如,评审因素"培训计划",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培训计划,评价培训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价为优的计1分,评价为良的计0.5分,评价为一般计0.2分,其他不计分。
上述评审因素为"培训计划",对应设定的评审标准为"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定性描述,但缺乏可评判、可验证的具体标准,"优”"良”一般”是评审结论,不是评审标准,未对"培训计划"的评审标准予以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评审因素"培训计划"本身不具备量化特点,如果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对培训目的、培训场所、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教材、费用承担等提出具体要求,评审因素"培训计划"可以细化为培训目的、培训场所、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教材、费用承担等.并对应规定具体的评价标准,招标文件规定为"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X章第X条的培训要求提供培训计划,满足招标要求的计X分,一项偏离扣Y分,扣完为止",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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