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6-0041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问:根据74号令第29条规定,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这里3个工作日贵司已明确为谈判文件发售截止之日的次日算起,发售文件日期是否有不低于几日之规定,我们一般做法发售日期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那么谈判文件从发出到提交应该是不低于6个工作日,此理解是否有误,2、磋商文件规定发售日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那么是否也从发售结束日期开始计算,响应文件提交日期不低于10天,那么如我们6月1日发出磋商公告并提供磋商文件下载,发售日期定于6月1日-6月6日,那么提交响应文件日期是否从6月7日开始计算,那么磋商时间是否为6月17日,询价文件与公开招标文件是否也是按此执行,公开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5个工作日,那么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发售结束后顺延20天后才能开标。烦请国库司领导给予明确答复。
答:1、74号令没有关于谈判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只要满足“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可。
2、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发出之日指的是磋商文件开始发售的日期。计算方法同上。
3、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同上。
4、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计算方法同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