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6-0040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怎么理解?采用设置优3分,良2分,合格1分的量化分值设定违法吗?
答:您所提及的“优、良、合格”情形违反上述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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