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6-0039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中第三条“(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能否可以理解供应商超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认定投标等参加采购的行为,该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
答: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投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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