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6-0000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是本法规定的机关公布的确定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集中采购范围或者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即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但是,根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还可以有具体执行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具体执行范围以内的项目才是集中采购项目,并且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换言之,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仅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还有具体执行范围的,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具体执行范围以内的项目才是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中央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目录仅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并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还有具体执行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具体执行范围以内的项目才是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以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地方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还有具体执行范围,是中央和地方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得简单地根据其文义进行理解;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也不得简单说是集中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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