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5-0049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1.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技术人员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可以吗?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技术人员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意味着投标人存续期至少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2.供应商提供的是补缴社保证明,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答:供应商提供了补缴社保资金的证明,中标结果是否有效,核心是看投标人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看是否为“补缴社保证明”。投标人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相关材料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即便是补缴的社保资金证明,其中标结果也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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