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8XA/2024-0042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签发人:张梦华 答复类型:B类
聂永社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市财政局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力度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安排,要求相关各科室夯实责任,专人负责,认真梳理政策,核查情况,积极办理。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全市财政教育投入情况
近年来,市财政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部署,持续加大投入、优化结构,着力做好全市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教育“两个只增不减”目标任务,持续推动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年教育支出共完成75.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其中市本级完成4.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5%。
二、目前我市执行的义务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自2006年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我市严格按照中省相关文件精神,同步提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中央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
目前,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高于调整后的中央基准定额,我省目前按高于国家标准实施。我市目前按照全省补助标准执行,及时下达并足额保障配套资金落实。
三、关于提案建议的答复情况
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咸阳市增加基础教育经费配套资金,将小学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提高到1100元/生/年,初中提高到1500元/生/年,努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质量提升。”的建议,根据省级出台的《关于印发一揽子化债方案的通知》(陕财金融办发〔2023〕1号)中,“加强民生政策管控,未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各部门、各市县不得自行出台民生扩面提标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全面清理取消”的规定,市级不得随意提标。教育事关民生,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义务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标准较低问题,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已期从中省政策层面寻求解决途径,为提标提供政策依据。
今后,我们将继续立足财政职能,持续落实和贯彻好中省市教育政策,按时高效下达资金,足额落实义务教育段资金配套政策,补齐农村教育短板,提升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集中财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一体化发展,努力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质量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诚望您今后能继续关注我市财政工作,并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附件:政协94号.rar
咸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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